2022年1月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》(简称《公告》),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;应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“固体饮料”;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、植物固体饮料等最小销售单元,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“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”作为警示信息。
《公告》还要求,固体饮料标签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、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未成年人、老人、孕产妇、病人、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,不得使用生产工艺、原料名称等明示、暗示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、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。
自2022年6月1日起,该《公告》正式实施,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。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,《公告》重点在于通过标签标示、警示用语、宣传语等方面的规定,给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戴上“紧箍咒”。
《公告》发布前,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1年10月下发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规定特医食品“突出特医食品标示特点和警示用语”。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执行副会长厉梁秋称,此举主要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清晰选择特医食品,有效区分固体饮料。而在《公告》发布后,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与市场监管总局方面进行了数次沟通,对诸如“固体饮料包装样式繁多,主展示版面如何认定”等细节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。